成都宏天智电子有限公司

成都宏天智电子有限公司与成都中铁运龙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3民初2611号之一
原告:成都宏天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铁运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官燕。
原告成都宏天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铁运龙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宏天智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宏天智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76元由原告成都宏天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