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宏天智电子有限公司

成都中铁运龙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宏天智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辖终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铁运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清泉大道一段7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宏天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51号棕南苑B幢6楼C2号。
法定代表人:唐英,职务不详。
案件由来:成都中铁运龙物流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3民初2611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支付其工程款、利息、违约金,被上诉人属于接收货币一方,应由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地点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露
审判员魏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卢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