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7民初353号
原告:王代琴,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X,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公代理人:张根芳,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伟平,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畲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59518505F),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羊牯村北二环路口(湘潭市羊古电镀厂二号综合楼2楼)。
法定代表人:罗志飞。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群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772407590),住浙江省丽水市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复兴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迪,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丰惠镇谢桥村姚村岸153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培彬,浙江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代琴与被告蓝伟平、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群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代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雷方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茵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