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杰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杰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3民初4602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山东杰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诉被告***、山东杰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18日立案。原告申请变更诉请为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因原告欲与二被告庭外和解,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