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济矿鲲鹏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济矿鲲鹏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983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济矿鲲鹏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住肥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市济矿锟鹏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21)鲁0983民初80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