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济矿鲲鹏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某某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济矿鲲鹏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1134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济宁市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如光,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倩,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1012982P,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卞晓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济矿鲲鹏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06998401X6,住所地:邹城市北宿镇(济宁落陵矿山支护材料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善田,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济***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济矿鲲鹏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