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济矿鲲鹏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嘉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济矿鲲鹏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1587号
原告:济***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街道环城北路28号泡宝产业园内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11771012982P。
法定代表人:魏忠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世爽,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济矿鲲鹏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2299号济宁能源20楼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8306998401X6。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张印峰,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上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善田,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宁圣城嘉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11MA3HJRHN1P。
法定代表人:刘长军,经理。
原告济***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印峰、**、济宁市济矿鲲鹏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宁圣城嘉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济***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99元,由济***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