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5民初6859号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某甲有限公司、西安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648.76元,由陕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