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群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君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222执保65号
申请保全人:陕。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魏。
委托代理人:尚。
被保全人:陕
负责人:史
申请保全人陕与被保全人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陕022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陕名下宜君县龙凤苑小区A段部分房产:1单元:1-101、1-1801、1-1804、1-2704、1-2803、1-2804;2单元:2-1801、2-2701、2-2704、2-2801、2-2804;3单元:3-103、3-203、3-303、3-403、3-703、3-1403、3-2702、3-2703;4单元:4-102、4-1402、4-1403、4-1503、4-1702、4-703、4-1802、4-1803、4-1903、4-2003、4-2203、4-2403、4-2701、4-2702、4-2703、4-2704,以上住宅共35套;商铺:1-01、1-02、1-03、1-04、1-05、1-06、1-07共7套,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名下银行账号为2702041101201000012284(开户行: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银行存款197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