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8民初8489号
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草堂街道三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元,由西安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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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