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铜川市秦风驰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203财保7号 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川市秦风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铜川市秦风驰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1091.6元(户名:铜川市秦风驰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036********、开户行:XX)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且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铜川市秦风驰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1091.6元(户名:铜川市秦风驰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036********、开户行:XX),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