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市农业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222执保45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文兴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司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司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铜川市农业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咸丰东路农科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MA6X8YF69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铜川市农业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陕0222民初4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铜川市农业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8229.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