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5)陕05执他1号
华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4)穗仲案字第1609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渭南市华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5)陕05执43号。立案后,华州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令执行,因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渭南市华州区,华州区人民法院已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并书面申请本院将本案指定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及时有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4)穗仲案字第16090号仲裁裁决由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决定立即执行。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