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民终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24)陕0503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批准。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