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902民初114号
原告:安康卉文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石泉富兴环保轻质墙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安康卉文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康卉文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康卉文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卉文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8元,减半收取2379元,由原告安康卉文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