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8执恢1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8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后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已启动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路xx号x幢x室不动产的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名下鄂A×××××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房产、银行存款及车辆可供执行。经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调查,未能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