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

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3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黄河南路323号新鼎岸商务大厦1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新,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林隐路8号朴园兰亭苑GJ3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晨,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芜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徐州卓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卓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1111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23元,减半收取3911.5元,由上诉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剑
审判员田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