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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亿源财富钻井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2民初352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