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02民初9239号 原告:咸阳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