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16290号 原告:陕西某某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陕西某某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某某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4元,本案原告陕西某某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再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