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10580号
原告:山东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中华世纪城小区8号楼东临综合楼西单元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明确表示其不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请求本院按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