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425执20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52703358C。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本院执行的江苏华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24)宁0425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1507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52元,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猎豹牌×××号车辆,后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不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账户冻结及车辆查封措施,待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再申请恢复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425执205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