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彭某;江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3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车逻镇上庄村九组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金山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5)津0116民初282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