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7民初2900号 原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25299526XJ,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金山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鄂尔多斯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6706749019,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团结路西广场街南顺裕综合楼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33.74元,减半收取计14316.87元,由原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稍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