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保495号
申请人:山***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网,男,苗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申请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金山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网、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网、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3)鲁1003民初3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网、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三年五月十六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网、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