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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某某、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02民初3250号 原告:於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陆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於某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