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02民初3250号
原告:於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陆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於某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