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达电梯有限公司、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4995号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金忠,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鑫,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清潭木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杏英。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燕金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