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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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363号
原告: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66号阳光100上东国际T2栋11楼11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太原市。
原告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