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363号 原告: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66号阳光100上东国际T2栋11楼11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太原市。 原告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