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梁禧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109执保18号 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梁禧置业有限公司、广西梁熙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梁禧置业有限公司、广西梁熙置业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4425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南宁梁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771510.3元,开户行、账户:1.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奥园支行、958090100100002993,实际冻结364424.97元;2.兴业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552010100100772732,实际冻结3821.05元;3.光大银行南宁分行、78890188000511528、78890188000501795,实际冻结10142.61元、13175.12元;4.工行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2102116029300272890,实际冻结0元;5.工行广西南宁市青环路支行、2102001409100042068,实际冻结0元;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20019101040020609、20019101040020591,实际冻结3513.66元、3008.38元;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支行、45050159715500000988,实际冻结14354.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止; 2、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梁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771510.3元,开户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行、45050159004100000426,实际冻结4743.0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442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