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江山半岛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民终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00号盈地大厦10层10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5166503Y。
法定代表人:黄运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进,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俏,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江山半岛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半岛鯆鱼万旅游度假村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KD43T2Q。
法定代表人:朱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同明,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盛,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半岛环岛东路旁江山半岛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一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576827107U。
法定代表人:陆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荫,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江山半岛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赵同明、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47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大亮
审 判 员 刘帅武
审 判 员 栾彩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邹采伶
书 记 员 钟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