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6566号
原告:广西南宁***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滨河路5号中盟科技园4号楼1层102-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5594476988。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建业,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00号盈地大厦10层10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5166503Y。
法定代表人:黄运东。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中恒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9号广西体育中心配套工程综合体塔楼A、B座(广西体育中心配套工程综合体东A座、东B座)办公区12楼12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1964712E。
法定代表人:高忠鹏。
原告广西南宁***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中恒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南宁***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南宁***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南宁***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1元,由广西南宁***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思莉
书 记 员 陆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