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平海恒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呈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66号阳光100上东国际T2栋11楼11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运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平海恒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84号宏安国际大厦B座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旭平,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05民初5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平海恒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平海恒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5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