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025民初925号 申请人: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8A1****。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鳌溪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074282****。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2448元。申请人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限额为1552448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单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244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