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1025民初925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8A1****。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074282****。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某某,系被告涉案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38614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66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建位于乐安县厚发工业园区的“江西盈润塑模智能制造基地”,将11号、12号厂房“钢结构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于2019年5月21日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对工程项目、付款方式、验收方式、违约条款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施工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将施工完毕的工程移交给被告并通知被告组织验收,被告未组织验收,但业主早已使用该工程。被告陆续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58万元,尚欠工程款1386148元。综上所述,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32378元,由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332378元; 二、本案诉讼费18772元,减半收取计9386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4693元,由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693元。 三、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500元,由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