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81民初170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欧阳**,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被告:江西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07428258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原告***诉被告欧阳**、江西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