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5执514号
移送机关: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江西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鳌溪镇公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0742825811。
江西亿湾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作出的(2020)赣1025民初9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经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93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乐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亚鹏
书 记 员 何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