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乐安县长隆养殖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5民初1277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经纬,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开,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安县长隆养殖有限公司,地址为江西省乐安县南村乡西坑村西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1025MA3902XY4F。
法定代表人:张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茜、陈婕,江西三松(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为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鳌溪镇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1025074282581L。
法定代表人:周建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地址为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1399号新华保险1至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1000756791236U。
负责人:高修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珍琴,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力,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乐安县长隆养殖有限公司、江西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乐辉
书 记 员  陈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