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02民初139号
原告:济南鼎钧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
被告: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全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前化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鼎钧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全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前化物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鼎钧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鼎钧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