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06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宜昌市夷陵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博亿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陵区解放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博亿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