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亿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博亿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062号
原告易正慈。
委托代理人**,宜昌市夷陵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博亿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熊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权,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正慈诉被告湖北博亿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易正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正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正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易正慈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