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2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博亿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熊盼,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博亿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易正慈各项损失合计3412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64元、执行费437元。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湖北博亿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博亿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22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审判长余晓
审判员***
审判员章富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