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09民初149号
原告:***,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
被告:黑龙江世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马松,职务不详。
第三人:吉安吉荣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滨江大道C栋西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罗茂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世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安吉荣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海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