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82民初3188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鸡西市鸡东县。
被告:黑龙江世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世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关金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房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