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世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世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82财保8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世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世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黑龙江世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密山市自然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部的工程款,保全金额200000元。***以姜某位于密山市光××地下商业街××室、建筑面积11.03平方米、黑(2019)密山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黑龙江世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密山市自然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部的工程款2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姜铭位于密山市××地下商业街××室、建筑面积11.03平方米、黑(2019)密山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待案件裁判时,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