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世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黑龙江世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滕敦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84民初261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宁安市宁安镇。
原告:***,男,1967年3月8日出生,住宁安市石岩镇。
被告:黑龙江世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海林市山市。
被告:滕敦会,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世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滕敦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黑龙江世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滕敦会自行协商解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秦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田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