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与宽城明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冀0827执1310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宽城明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宽城明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5)冀0827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冀0827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