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502民初5935号
原告:蔡某,男,1982年8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李某,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金乡县人,住山东省金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蔡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25年9月1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326.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