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2民初7333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5月出生。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北段路西(房产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河南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河南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