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北段路西(房产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崔庆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跃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相州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郭飞跃,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跃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502民初4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跃顺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河南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07600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2685元。因河南跃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
三、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跃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65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河南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查封、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河南跃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小区××#商住楼××号房××套作价1372896元交付申请人河南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3.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3000元,因正在执行异议中,暂无法处置;
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立案期间已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释明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综上现本案已执行到位以房抵债款1372896元及银行账户4650元,共计1377546元;尚未履行费用为工程款1430054元及利息和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2685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跃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王廷印
审判员 韩凤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