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民初2449号
申请人:河南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崔庆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庆丽、刘博(实习律师),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安华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北段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昌,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安华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安华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安华观邸商住小区2号住宅楼1201号、1204号、401号、402号、403号、404号房屋以及3号住宅楼2901号、2801号、2701号、2703号、1902号、1804号、1602号、702号、501号、404号、301号房屋,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5121617.9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安华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安华观邸商住小区2号住宅楼1201号、1204号、401号、402号、403号、404号房屋以及3号住宅楼2901号、2801号、2701号、2703号、1902号、1804号、1602号、702号、501号、404号、301号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立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冼世超